中國鑛冶工程學會章程

 

內政部 65 年 3 月 25 日台內社字第 673151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65 年 12 月 22 日台內社字第 712924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71 年 7 月 6 日七十一台內社字第 92036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79 年 1 月 9 日台(79)內社字第 771219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94 年 4 月 6 日台內社字第 0940013780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98 年 4 月 9 日台內社字第 0980067641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108 年 6 月 5 日台內團字第 1080036554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109 年 5 月 13 日台內團字第 1090026552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110 年 7 月 2 日台內團字第 1100029145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112 年 5 月29日台內團字第 1120291140 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 113年 7月29日台內團字第 1130284151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鑛冶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同志研究鑛冶學術及發展中國鑛冶事業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設總會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會(章程另訂之)於各地。

第二章 會務

第五條 本會之會務如下:

一、 關於各種鑛冶問題之研究及其推動事項。

二、 關於全國鑛冶事業之輔助改進事項。

三、 關於鑛冶技術之國際交流事項。

四、 關於鑛冶名詞之編譯擬訂事項。

五、 關於鑛冶圖書館之籌設事項。

六、 關於各種鑛冶書報及本會刊物之發行事項。

七、 關於公私立機關之委託研究及解決有關鑛冶事業問題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會員、學生會員、永久會員、名譽會員、贊助會員及團體會員六種。

一、會員:凡於國內外大專、獨立學院或研究所之礦冶、資源、材料工程或相關系所畢業,或曾從事鑛冶相關業務者。

二、學生會員:尚於第一款所稱系所就讀者。

三、永久會員:會員入會時或入會後一次繳納十年常年會費得成為永久會員。

四、名譽會員:凡對於鑛冶工程、學術、事業或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或傑出成就,或曾任理事長、常務監事之資深會員,由本會理監事十人以上署名推荐並詳列其特殊貢獻或傑出成就之事蹟,提報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經三分之二以上理監事通過者,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五、贊助會員:凡對於本會會務熱心贊助,當年內累計捐款或捐助學術活動或獻建集會場所及其設備等經費,新台幣柒拾萬元以上之個人或機構,經提報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六、團體會員:凡鑛冶有關之機構、學校、廠礦或其他團體,經理事會通過者,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應派一至二人為代表,以行使會員之權利、義務。

第六條之一 升級申請:

學生會員畢業後,由本會會員委員會向理事會提出升級審查合格者,即升級為會員。

第六條之二 專案申請入會或升級

凡有申請入會或升級而不合上述各項之規定,但在鑛冶工程方面,確有特殊成就者,得由本會會員五人之證明專案申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可准其入會或升級。

第七條   退會、除名及出會:

一、凡本會會員有自願退會者應具函申述理由並由理事會認可者方得退會。

二、凡有損害本會名譽或違反本會章程行為者,經由會員十名以上之署名檢舉報經監事會查明屬實者,理事會得予以警告或除名。

三、凡有繳費義務之會員者不繳會費至一年以上者,得停止其權利,但繳足所欠會費時仍恢復其權利。

四、凡會員因死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除名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會員、永久會員及名譽會員之權利:

(一)  選舉權、表決權及被選舉權。

(二)  參與本會會員大會及臨時會。

(三)  享受本會發行之刊物。

(四)  借閱本會圖書。

二、學生會員之權利:

(一) 參與本會會員大會及臨時會,有表決權及選舉權,但無被選舉權。

(二) 享受本會發行之刊物。

(三) 借閱本會圖書。

三、贊助會員之權利:

(一) 委託本會研究及解決有關鑛冶問題。

(二) 參與本會會員大會及臨時會,但無表決權、選舉及被選舉權。

(三) 享受本會發行之刊物。

(四) 借閱本會圖書。

四、團體會員之權利。

(一)得委託本會研究及解決有關鑛冶工程問題。

(二) 得派代表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及臨時會。

(三) 享受本會發行之刊物。

(四) 借閱本會圖書。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有義務如下:

一、會員及學生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並須按時繳納會費。

(二) 擔任調查、研究、講演、投稿本會刊物及其他維持本會會務進行之義務。

二、永久會員、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得免繳納會費,但有協助本會會務進行之義務。

三、團體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本會以會員人數眾多超過三百人以上得劃分地區,由會員中依人數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六十一人,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候補理事七人,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有選舉權之會員(會員代表)以集會方式或通訊方式選舉之,惟通訊選舉不得連續辦理。理事會由理事組成,互選舉九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其任期皆為二年,連選得連任,連任以一次為限。監事會由監事組成,並互選舉一人為常務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理監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以選舉票決定之。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二條  理事長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主席,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並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理事長卸任,即聘為榮譽理事;理監事會議時,邀請列席指導。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務如下:

一、決議本會各種進行事務並得組織各種委員會執行之。二、審查通過每年財務收支預算及決算。

三、報告每年財務狀況。

四、決選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

五、決選入會會員。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務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決議之執行。

二、審查通過有關執行業務之詳細辦法。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務如下:

一、審核本會預算及決算。

二、監督本會基金。

三、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四、其他有關監督事項。

常務監事處理日常監察事務。

第十六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並得置副秘書長一至三人,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秘書長之職務如下:

一、秉承理事長執行理事會議決事項,辦理會務、業務。

二、辦理理事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臨時會一切開會手續,並紀錄會議事項。

三、紀錄及保存會員姓名及履歷。

四、督辦會計及出納事項。

五、收發及保管本會一切報告、表冊、及各種文件。

六、保管本會印信。

七、保管本會各種財產契約及賬簿。八、保管本會各種基金及財產。

第十七條 本會經理事會之決議,得設立各項委員會分掌會務,其主任委員人選,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理事會通過聘任之,連聘得連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理事長聘任之,均為義務職。

委員會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五、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本會理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律,本會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律及本章程處理外,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之。

第五章  選舉

第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之選舉,由當時在國內之最近曾任理事長者二人及現任理事長擔任司選委員,組織司選委員會,並由現任理事長為召集人。

司選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決定候選理監事參考名單,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提供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

二、決定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候選人參考名單。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於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三個月通知有選舉權之會員選舉之。

三、報告當選職員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臨時會。

第二十條  會員十人以上之連署者,得提出候選理事或監事一人。其候選理監事之提出, 並須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三個月前,寄交司選委員會始有效。又連署人不得重複。

第二十一條 新舊職員之交接於每年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後二個月內行之。

第六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經理事會之決議,或監事會之函請,或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一、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以事務性為主,其業務如下:

(一) 修訂章程之討論。

(二) 聽取理監事之選舉結果。

(三) 決議理事會提議事件。

(四) 聽取理事會之報告,予以通過或否決。

(五) 討論一切重要提議事件。

二、臨時會以學術性為主,其業務如下:

(一) 宣讀關於鑛冶工程科學上及技術上所研究之著作或論文。

(二) 舉辦於鑛冶工程學術上之演講會、研討會及學術會。

(三) 討論關於鑛冶工程上各種重要問題。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臨時會集會時問地點,由理事會決定,一個月前通知各會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一、章程之訂定。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章程之變更,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舉行時,重要事務得由理事會通函各會員表決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

之。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

第七章  經費及賸餘財產之歸屬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入會費:凡本會各種會員入會時應納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凡本會各種會員每年應納常年會費。

前款入會費與常年會費之金額,由理事會決定之。

三、特別捐:本會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議決募集特別捐。

本會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不得屬於任何私人或私人企業,應屬於政府機關或本會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報請內政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