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鑛冶工程學會獎章委員會簡則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二月廿六日 理監事第一三三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廿六日 第五十一屆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第五十二屆 理監事第六次聯席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一〇八年六月十九日第五十九屆理監事第八次聯席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一〇八年六月十九日第五十九屆理監事第八次聯席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一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第六十屆理監事第八次聯席會議修正
第一條:中國鑛冶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會員對鑛冶學術及技術等之成就,依會章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設立獎章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關於獎章候選人之徵求事項。
- 關於獎章候選人之審查事項。
- 關於獎章候選人之選定事項。
第三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每屆由本會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四條:本委員會設委員九至十一人,除一人依第三條產生外,另由礦業、冶金、石油及會員等委員會分別推薦其委員一人(但不代表各該委員會)並由本會理事長於曾受本會獎章人及正會員中遴選四至五人,均由本會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五條:本會每年設置技術獎章一至二座,頒贈給本會正會員或團體會員中之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在鑛冶學術上、技術上、工程上之研究與發展,有顯著成就及發明者。
二、在鑛冶生產機構中對工程建設之施工技術與生產過程有特殊改革之成就者。
三、在主持鑛冶學術機構或工程建設對國家社會有重大貢獻者。
四、在礦廠之安全技術與環保管理上有特殊績效者。
第六條︰本委員會於每年三月公告徵求當年獎章候選人之提名,其辦法如下:
一、凡礦業、冶金、石油委員會推薦或本會正會員五人以上推薦者於每年八月底前提出推薦書,侯選人履歷表、請獎事略等有關文件各十五份,密封並在封袋外註明「技術獎章」推薦文件,掛號郵寄本委員會。
二、前項有關推薦文件,依下列規定為之:
1.「推薦書」文長以一千字為限,內容應簡要舉列候選人之成就或貢獻事項,及推薦理由。
2.「履歷表」 包括侯選人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最高學歷、經歷、專長、著作及接受榮譽事項等。(團體會員申請者得免填)
3.「請獎事略」文長以三千字為限,除簡述其以往功績外,應強調其當屆候選得獎成就與貢獻之主題,並為分項標題闡述之。
4. 有關證件或著作用以支持其候選得獎事項者,請列表並附件。
第七條:本委員會委員不得簽署提名獎章候選人,但若當屆無人提出侯選人或提出而未獲得本委員會通過時,得於本委員會集會當時,由委員五人以上署名提出獎章候選人提付審查。但如經否決則該年獎章停發。
第八條:本委員會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召集開會,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不得派人代理。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缺席時,由委員中互推一人為主席,會議人數過半數為法定人數,進行秘密審查如下:
一、候選人應為現居及工作在國內之本會正會員或國內之團體會員。
二、推薦人及候選人應為已繳清當年及積欠會費之正會員或團體會員代表人,否則不受理推薦案。
推薦人不得為當年獎章候選人推薦案一案以上之簽署。
三、 候選人之被推薦書及請獎事略等資料,經審查認為無異議者,交付投票。
第九條:本委員會應於集會審查討論後之當日,舉行得獎人秘密投票選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為合格,主任委員亦得投票。
若候選人為二位或二位以上,而無一人能得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時,應將其中得票最少者予以淘汰,再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提付表決。如連次表決至僅有一位候選人,仍未獲通過時,得依照本簡則第七條之但書規定辦理之。
第十條:前條選舉中之候選人如為本委員會委員,則該委員應迴避投票。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應將審查及選舉結果保守秘密,不得公開,迄至報經本會理事會作正式採決,並發函通告得獎人,副本寄年會或會員大會籌備委員會為止。
第十二條:本會獎章及其證明書於每年年會或會員大會舉行時發給之。
第十三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