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鑛冶工程學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本辦法經104.12.31本會第57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05年元月6日本會(105)鑛冶發字第009號函報內政部備查
一、 本辦法依據本學會章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會員代表)之產生,採分區定點定時之方式選舉之,其時間地點由理監事會決定後通知有選舉權之會員選舉之,其分區方式如下:
1.北區(含宜蘭縣、基隆市、新北市、台北市、新竹縣、市、桃園市、連江縣)
2.中區(含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雲林縣、金門縣)
3.南區(南投縣、嘉義縣、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台東縣、花蓮縣、澎湖縣)
三、會員代表候選人由本學會章程第十九條第三項決定參選名單。
四、會員代表之選舉以每年五月卅一日為統計有選舉權會員之基準日。
五、會員代表人數比例以四捨五入取整數,但合計人數超出會員代表總名額時由五入值最大之分區依次各加一人,至符合總名額61人。
六、會員不能親自出席選舉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有選舉權之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七、會員代表之任期二年,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連選得連任。
八、會員代表如喪失會員資格者,即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
九、分區選出之會員代表如缺額達各該區應選名額半數時,應行補選,經補選選出之會員代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員代表之任期為限。
十、各區選舉會員代表日期應於選舉日之十五日前通知會員參加,並由本學會理事會指定人員召集或主持之,辦理會員代表選舉之選務人員由本學會指定。
十一、會員代表之選舉票,由本學會印製並加蓋圖記及本學會監事會常務監事印章後生效。
十二、各區會員代表之選舉結果及當選會員代表名冊應於選舉完畢後,七日內送本學會彙提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十三、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學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本辦法經本學會理事會通過,送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