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鑛冶工程學會鑛冶論文評選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卅一日 理監事第-三二次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會第四十九屆 理監事第四次聯席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本會第五十二屆 理監事第七次聯席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一O六年三月三日本會第五十八屆 理監事第六次聯席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一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本會第六十屆 理監事第六次聯席會議修正
一、本會為鼓勵會員撰著鑛冶學術論文,設置論文獎一種,每年評定給獎論文五至十三篇,分別給予獎金與得獎證明書。
前項論文獎金之獎額由本會決定,其財源列入年會預算籌措撥充之。
二、受推薦之論文須符合下列之評審條件之一者:
(一)鑛冶學術研究之心得。
(二)重要發明、創新或改革之闡述。
(三)重要工程計畫之研究。
(四)重要工程技術之闡述。
以上四項無論在管理、實驗、製造或施工方面有新見解、新發現、新發展或有實用經濟性之成就者均可評定推薦之。
三、本會每年評選鑛冶論文之來源及推薦人:
(一)凡在本會年會發表之論文,應區分為產業類與學術類論文,由各論文分組主持人進行初選審查。
(二)鑛冶論文獎之初選工作由年會獎編組辦理,另依「中國鑛冶工程學會鑛冶論文獎初選作業細則」辦理之。
(三)凡非屬前項而刊載於當年鑛冶會刊之論著得經本會出版委員會評選一至二篇。前項論文推薦人對所推薦之論文須附具審查意見及推薦書(格式另訂)。
四、本會對各初選審查推薦之論文,於每年十一月舉行複審評選前五至十三篇給獎,如不足數則從缺,其中評選一篇特優論文推薦給中國工程師學會競選該會論文獎。優等獎論文應選三篇,其中若無屬學術類論文,得增額一篇學術類論文錄取之。佳作獎應選五篇,其中若學術類論文不足三篇,得增額至內含三篇學術類論文錄取之。以上評選結果經報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公布及分別通知各得獎人。
五、前項論文不拘中文或外文書寫,但外文書寫者一經入選後必須譯成中文,於得獎通知到達一個月內將全文函寄本會,逾時取消得獎資格。
六、本會於每年四月前發布論文徵求通告。
七、有關論文之徵求通告分送、審查及給獎複審工作,悉委由出版委員會辦理之。
八、複審給獎論文評選會議由出版委員會召開,依「中國鑛冶工程學會鑛冶論文獎複審作業細則」評選之,邀請初選獲選論文作者在複審會議中,就所發表論文作簡要解說,評選會議出席委員除由出版委員中遴聘外,得另聘專業委員參與評選。
九、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