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鑛冶工程學會「盧善棟獎學金」評選辦法

1.本辦法經民國99年6月15日本會第55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2.民國102年3月8日本會第56屆第6次理監事會第1次修正通過

3.民國105年9月29日本會第58屆第4次理監事會第2次修正通過

4.民國107年9月26日本會第59屆第5次理監事會第3次修正通過

5.民國108年9月23日本會第59屆第9次理監事會第4次修正通過

6.民國109年9月25日本會第60屆第4次理監事會第5次修正通過

7.民國110年9月27日本會第60屆第8次理監事會第6次修正通過

8.民國111年9月27日本會第61屆第5次理監事會第7次修正通過

 

第一條 中國鑛冶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接受盧善棟先生遺族盧志遠先生暨盧超群先生之委託,辦理中國鑛冶工程學會「盧善棟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評選,獎勵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有關材料與資源工程研究所優秀學生,特訂定中國鑛冶工程學會「盧善棟獎學金」評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獎學金候選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台北科技大學材料與資源工程系所、成功大學資源工程研究所、陽明交通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系所優秀學生。
  2.  目前就讀碩士班或博士班在學學生
  3.  實際修課最後二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或等第A(含)以上,或由該所所長具名推薦,證明為品行優良及學業成績名列前二名,且未接受其他獎學金者。
  4.  曾獲本獎學金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5.  申請獎學金學生提供研究論文中文全文暨中英文摘要300~500字。

第三條 本獎學金名額為每年三名,台北科技大學、成功大學、陽明交通大學相關材料與資源工程研究所各分配一名,每名發給獎學金新台幣陸萬元整。

第四條 「盧善棟獎學金」於每年年會時,由理事長會同盧氏家族頒發獎學金及獎狀乙紙。

第五條 本獎學金之評選作業如下:

  1. 本會設「盧善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辦理有關評審作業。
  2. 評選委員九至十一人,由理事長提名,並敦聘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提經理事會通過後,於每屆第一年五月三十日前聘任之,任期二年。
  3. 評選委員會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有關本獎學金申請表件發函相關大學系所,請推荐候選人。
  4. 各相關大學研究所所長推荐候選人1名,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書暨有關附件掛號或以電子郵件寄送本會。
  5. 評選委員會必要時得請候選人面談或前往學校查訪,並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初審作業。召開評選會時應邀請獎學金委託人列席。
  6. 決選投票時,評選委員應親自出席投票,如真正不能參加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代行,每人僅能代表一人,代表不得超過委員人數四分之一。
  7. 每位候選人得票率需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各校取準得獎人一名。
  8. 獲獎學生研究論文,應於該年年會舉辦前,依照鑛冶期刊徵稿簡則提出中文全文(附中英文摘要300~500字)送本會出版委員會審核,發表於本會《鑛冶》會刊。

第六條 評選委員會應將決選審查結果提報九月份理監事聯席會作最後核定。

第七條 本評選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